文章
福建省公共安全防范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安全防范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正常经营满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现存在失信行为(见附件一)]。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自愿申报、公开评价、社会监督、失信惩戒、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申报企业的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基本指标得分+信用评价专业指标得分)确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见附件二),其中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五条 由评价主体组织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企业信用评价
第七条 申报企业信用评价需网上注册、提供纸质资料。信用评价委员会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流程包括受理申请、信息核实、等级评定、结果公示、跟踪复评五个阶段。
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复评,并根据跟踪复评结果更新信用标识。
第十条 跟踪复评结果达不到其已有等级要求的,需交还原有信用等级证书,评价主体将及时调整评价结果,并在评价主体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若企业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如变更名称等),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交还原有信用等级证书,由评价主体评价后,重新颁发信用证书并在评价主体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自企业信用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企业发生
失信行为时,评价主体应组织进行重新评价,依据事实情况做出警告或直接收回信用证书,并在评价主体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可用于宣传、展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或转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在申请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被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将被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企业及其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企业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纪的,暂停其相关工作或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证书的推广宣传
第十七条 向政府相关部门推介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通过评价主体网站、公众号、刊物等渠道在省内外相关行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影响力与竞争力;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评价主体作为政府部门与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行业发展进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招标采购与市场选择,行业品牌推荐、评优评先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企业信用评价主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