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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30浏览:2815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公共技防)监督管理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技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技防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细则。
 

  福 建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公共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设在省公安厅科技通信处,统一协调、指导全省公共技防监督管 理工作;省公安厅交警、边防、消防、国保、治安、刑侦、技侦、网安、反恐、警保、机场、森林、铁路等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警种公共技防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设 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相应设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作为本辖区公共技防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公共技防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挂靠科技通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应指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开展公共技防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设区市公共技防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公共技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专业培训、高新安全防范技术推广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活动,推动全省公共技防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有指定或变相指定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运营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章  公共技防系统管理
 

  第六条  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国家标准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规定,技防系统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技防系统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是指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是指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的技防系统统称为高风险技防系统,其他为普通风险技防系统。
 

  一级、二级技防系统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技防办监督管理,三级技防系统由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二)《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B35/T1247);
 

  (三)《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四)其他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  技防系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高风险技防系统和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普通风险技防系统应成立由一定数量的安全防范技术专家组成的论证、验收委员会(小组),其中验收委员会(小组)技术专家比例不得少于50%。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方案论证的,组成人员应有一定数量的安全防范技术专家。
 

  安全防范技术专家应经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设区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认定,或持有一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指导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建立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
 

  第九条  一级、二级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要求:
 

  (一)应具备下列材料:
 

  1.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2.委托设计合同(协议书)或工程合同;
 

  3.现场勘察报告;
 

  4.系统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如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应提供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接口及联网设计);
 

  5.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6.系统框图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单;
 

  7.监控中心布局及使用操作说明;
 

  8.管线敷设方案;
 

  9.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二)论证委员会(小组)应作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条  一级、二级技防系统验收要求:
 

  (一)技防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材料: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齐套文件与竣工图纸资料(包括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试运行报告;
 

  6.竣工报告;
 

  7.操作使用说明书;
 

  8.竣工决算报告;
 

  9.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检验报告(如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应含联网接口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标准检测结论,已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应有可否调用该系统相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的检测结论,由法定检验部门出具,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验收委员会(小组)应作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三级技防系统论证、验收可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将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以下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应用:
 

  (一)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建设的社会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资源;
 

  (二)通信运营商建设的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资源;
 

  (三)医院、学校、广播、电视、通信、邮政、金融机构,道路,地铁、车站、机场、重点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大型能源、水利、水、电、燃油、燃气等供应设 施,商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公园、重点景区、文博单位等以上人员聚集场所及涉及社会公共部位(含外围)的视频监控资源;
 

  (四)宾馆、酒店、洗浴、歌舞厅、网吧等住宿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的视频监控资源;
 

  (五)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经营场所和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等重要部位周边的视频监控资源;
 

  (六)居民小区、沿街商户涉及社会公共部位的视频监控资源;
 

  (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资源。
 

  第十四条  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及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检验、调试和日常维护,定期巡检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视频图像的质量,保障正常运行;
 

  (三)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及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对技防系统开展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可邀请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或组织安全防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及合格技术评定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可参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7章“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评定未通过的,应自行组织整改。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应在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后至少每4年组织一次。
 

  参与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的安全防范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或安全防范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将技防系统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办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的技防系统应当在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应由技防系统建设单位或所属单位填报《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备案表》(见附件2),可采取书面报备或网上报备的方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在接到备案后可根据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收到的一级、二级技防系统备案资料汇总,上报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技防办。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应适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技防系统进行梳理,统筹规划,及时向财政申请联网经费,开展联网调试,将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公共技防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公共安全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单位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实施公共技防监督检查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公安民警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技防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统安装义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接入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的情况;
 

  (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和使用制度的情况;
 

  (三)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的情况;
 

  (五)技防系统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六)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公共技防工作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验收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照系统等级要求组织论证、验收;
 

  (二)论证、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按照论证、验收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四)是否按规定申请法定检验部门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发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3)。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情况。
 

  (三)按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表》(见附件4)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填写。
 

  (四)形成检查意见,填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意见书》(见附件5)。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依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
 

  (六)将监督检查形成的相关材料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技防办应每年对辖区内一级、二级技防系统至少实施一次集中监督抽查。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对三级技防系统至少实施一次集中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辖区内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及经公安机关联网整合应用的技防系统,可以结合日常治安管理组织监督检查抽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见附件7)。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技防系统日常监督检查抽查主要内容:
 

  (一)应当安装技防系统是否已安装;
 

  (二)投入使用的技防系统是否按要求验收;
 

  (三)是否按要求申报备案;
 

  (四)是否制定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五)是否开展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
 

  (六)技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出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安装技防系统的未安装的;
 

  (二)未按照规定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接口的或联网接口不满足要求;
 

  (三)未按照规定将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
 

  (四)已经公安机关联网应用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技防系统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六)技防系统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
 

  (七)违反《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限期整改确定的时限内,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后5日内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测实施
 

  细则
 

  2.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备案表
 

  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通知书
 

  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表
 

  5.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意见书
 

  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7.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
 

  附件1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测实施细则
 

  编 制 说 明
 

  鉴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要性和专业性,为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和规范,统一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检测方法,使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具可追溯性,特制定本检测细则。
 

  本细则的制定,应使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达到技术先进、数据准确、正确评价的目的。检测机构应严格依据安防工程国家、行业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以及管理办法,按照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1.本细则根据检测工作实际流程来编写。考虑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特殊性质,细则中系统功能检测,图像质量指标检测、图像质量主观评价、防雷接地等内容作简介描述,并在细则中单独列出。
 

  2.系统检测中可量化的技术指标如:系统水平清晰度、灰度等级、复合视频信号幅度、信噪比、接地电阻值、报警响应时间等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要求一致。
 

  3.考虑到检测工作的可操作性及实际效果,适当参考了其它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测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检测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规范安防工程检测工作,同时对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调试及初验时起指导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除参考执行本细则进行检测外,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区域、公共技防重点单位、视频监控联网共享系统等省人民政府第163号令第9、第11、第12条所涉及的系统)验收前的性能和功能检测,新建、改建、扩建的技防系统(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评估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规定了安防工程系统检测的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和检测结论判定及检测工作程序。
 

  3.主要检测依据与设备
 

  3.1检测依据
 

  GB15207-1994视频入侵报警器
 

  GB10408.1~10408.9-2000入侵探测器系列标准
 

  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5210-2003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16677-1996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GB/T16676-2010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GB/T25724-2010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28181-201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及修改补充文件
 

  GB/T16571-2012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269-2001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GA/T394-2002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35/T1247-2012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DB35/T1272-2012银行业安全防范监控联网系统的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招投标文件或经双方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
 

  3.2检测设备
 

  1.SPVMN视频监控联网现场检测工具软件:模拟标准平台的信令、媒体处理,用于受测系统平台上联、下联的现场检测。
 

  2.Wireshark网络抓包工具:用于信令、媒体的网络数据包分析。
 

  3.标准电视测试卡(综合测试卡、灰度卡、高分辨力卡)、照度计、数字示波器、接地电阻测量仪、兆欧表、网络测试分析仪、光缆测试仪等。
 

  4.工作程序
 

  4.1检测受理
 

  4.1.1在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一个月以上)并经建设单位初验认可,核查设计文件基本正确、齐全并可满足工程检测需要后,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安防工程进行系统检测。
 

  4.1.2将经过盖公章的委托书及工程概况、工程合同、设计方案、工程主要设备清单等检测相关资料传真或发送检测机构邮箱,经检测单位受理后,并确认检测时间安排表;
 

  4.2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4.2.1各流程工作内容
 

  (1)由检测人员主动向建设单位出示单位证件。检测人员、设计施工单位代表及建设单位代表共同商定检测工作时间安排及配合事宜。
 

  (2)检测人员按建设单位的保卫工作要求办理手续。
 

  (3)听取设计施工单位代表及建设单位代表介绍工作概况、场地状况、系统试运行情况、存在问题,查看试运行记录及初验报告。
 

  (4)在监控中心(室)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检查主机对前端摄像机的控制功能是否正常,如电动云台的转动速度,变焦镜头的焦距调节范围等。
 

  (5)对音、视频矩阵主机进行单路调用、多路切换显示、监听功能的操作;检查报警主机布防、撤防、旁路、复位、报警显示功能。
 

  (6)通过编程和调用程序来检查系统的各项编程功能是否有效、可靠。检查设计文件规定的其它功能是否具备及运行正常。
 

  (7) 查看各监视器显示的图像质量,通过查看画面检查各路摄像机安装位置及角度是否满足监视区域的防护要求;通过画面检查摄像机的安装是否有逆光现象,当受条件 限制需要逆光安装时应检查是否采用了降低逆光影响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的图像质量;通过画面检查摄像机所配的镜头是否符合监视目标的需要(固定目标,定焦 镜头;视距小而视角大,广角镜头;视距大,望远镜头;视角范围大,变焦镜头;需遥控观察目标)。
 

  (8)检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对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查。
 

  (9)检查控制室的设备安装质量、布线的标示及自身的防护条件。
 

  (10)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是否符合区域报警网络的要求。
 

  (11) 记录对应各路摄像机的监视器画面图像质量情况(清晰、不清晰、受干扰等)和显示图像的标识符及显示时间;记录各防护区域名称及安装的防护器材型号、规格; 记录监控中心(室)逐一调看的防护区域画面并与设计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核实防护区域名称及对应技防器材型号、规格。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已批准 的设计施工方案核实防护区域名称、器材型号、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12)实地检查防护区域器材设备,对照核实结果,对前端各类器材进行实地抽样核查(根据安装地点、各型号器材分布、各类器材数量等情况确定抽样位置及数量)。根据现场实物抽样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扩大器材核查数量。
 

  (13)如现场核查时发现器材型号与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型号不符,设计施工单位应认真对工程中安装的器材全面检查确认后再提交检测。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签字)的器材设备移交清单。
 

  (14)对各类入侵探测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有无防拆保护、警戒范围有无盲区进行检测。
 

  (15)逐个检查防护区域中的各防护器材功能是否正常,检查其防护水平、性能是否达到相应的防护要求。
 

  (16)双鉴探测器(被动)和红外对射探测器(主动)采用步行测试法现场测试。检测人员应沿可到达防范目标的各种路径进行试验,尽可能找出探测器灵敏度最低的路径或探测盲区。目视及手动检测安装是否牢固,是否容易被转动。人体入侵防护区域时应能产生报警。
 

  (17) 按压紧急按钮时现场或监控中心(室)应有报警声响及显示,检查安装质量以防误动作,当按紧急报警按钮时,控制室应能报警。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要采用人 工再操作方式。检查门磁开关、玻璃破碎传感器时,当打开门、窗时门磁开关应有报警状态显示,监控中心(室)应有报警信号显示。
 

  (18)检查玻璃破碎传感器时,用玻璃破碎发生器在传感器所防护区域内产生玻璃破碎声,玻璃破碎传感器应有报警状态显示,监控中心(室)监听声音效果,应基本可辨认声音。
 

  (19)报警信号响应时间(直接输入式控制台报警响应时间:紧急小于1s、入侵小于2s、故障小于4s;间接输入式控制台报警信号响应时间:报警信号小于4s)。
 

  (20)检测报警信号响应时间时,根据前端探测器安装位置及报警主机台数情况,一般每台报警主机对应选择2台双鉴探测器、1只紧急按钮、1只门磁开关、1只 玻璃破碎传感器进行试验。前端检测人员与监控中心(室)检测人员用通讯工具适时联系,当前端探测器显示报警状态时,监控中心(室)检测人员立即按下秒表, 当监控中心(室)设备显示报警信号(声、光)时,再按下秒表。所记时间即为报警信号响应时间。可人为使前端探测器产生故障,检测故障信号响应时间。
 

  (21)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报警联动功能,检查探测器报警时与其相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声音复核装置是否正确联动。按设计文件中设计的报警联动功能检查 各个部位报警联动情况是否正常。当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时,将重要部位报警联动时所记录的录像进行回放,回放图像应能记录人员入侵状况,回放画面质量应达 到可用图像(能分辨人的脸部特征和车牌号)的要求。
 

  (22)系统图像质量(清晰度、灰度等级、复合视频信号幅度、信噪比)检测方法见附录1《安防工程视频监控图像质量检测》及附录2《安防工程视频监控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23) 检查控制台机架内接插件、信号接口和设备接触是否可靠,并通过观看图像干扰情况来判断连接头与设备接触是否良好。检查控制台、机架线缆是否有永久性的标 示,走线是否合理、美观、有无扭曲脱落现象。检查金属控制台、机架是否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监控中心(室)桥架、管道及各层弱电井 内桥架、管道内强弱电线是否分开。检查是否有隐蔽工程签证记录。
 

  (24)在现场进行系统接地电阻测试,用游标卡尺检查并计算监控中心(室)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小于16mm2。检查控制台、机架内所有电源线应为双重绝缘导线。电源线、插头、插座等应呈完好状态,无裂纹等明显损伤。用兆欧表检测监控中心(室)电源引出端与控制台、机架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MΩ。抽查各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Ω。监控中心(室)供电电源采用220V、50Hz单相交流电源时,应有专门配电箱。对系统应进行接地、防雷的检测和检查。安装于野外的前端设备如摄像机,应对视频、控制线、电源等传输线采取避雷措施。通过网络(如5类、6类电缆或电话线)传输的则应有对信息线采取避雷措施。检查各类避雷器是否良好接地,是否成套安装,出现失效的是否及时更换。
 

  (25)对出入口控制系统根据设计方案抽查是否达到控制要求,对非正常通行应有报警功能。检查楼宇对讲系统的图像是否能辨别来访者。电控防盗门开锁及自我保护功能应正常。检查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具有报警联网功能的应满足网络报警技术要求。
 

  (26) 检查巡查管理系统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和即时报警功能是否正常。检查控制室的通讯联络手段应不少于两种,并具有自 身防范、防火和雷电防护等安全措施,分配电箱的电源输入应加装电源避雷器,室外引入的各种信号线应加装相应的避雷器以保护控制设备。
 

  4.2.2整改、重新检测
 

  现场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并在检测结束前整改完毕,可重新进行该项检测。现场未能及时整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检测委托单位,待工程检测委托单位整改完并附上正式整改报告后由检测人员到现场重新测试。
 

  4.3出具检验报告
 

  检测完毕,检测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报告。
 

  所检项目符合上述检测要求,则判定该工程检测合格。如现场发现不合格,按以下方式处理:(1)现场整改直至合格;(2)现场无法整改,需经过一段时间整改,则再次检测通过后,出检测报告。
 

  检测中存在问题,将存在问题写入报告,不对工程验收检测结果下合格结论。
 

  5.检测完成后续服务
 

  5.1检测单位确认到款后,将通知委托单位领取报告。
 

  5.2检测报告一式四份,统一寄给委托单位,并留存一份检测机构存档。
 

  5.3工程检测结束,应将发票和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退还委托单位。
 

  6.保密规定
 

  参加工程检测的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工程布防状况、建设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技防设施使用现状、人员状况及检测内容。
 

  6.1承接安防工程的检测人员应为法定检测机构在职职工,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负责,无劣迹记录。
 

  6.2在开展安防工程检测期间,应遵守工程建设单位的各项规定,办理进出各重要区域手续。接收及退还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时应办理签收手续。在保管设计文件、图纸及资料期间不得随意放置文件,不得借给无关人员查看,不得丢失文件。文件、纸张、资料如丢失应立即报告。
 

  6.3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检测内容及工程布防情况、建设单位技防管理规定及现状等。工程检测报告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检测报告复印给无关单位,当工程设计单位需要复印报告时应办理相应手续。
 

  7.注意事项
 

  7.1在进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GB/T28181标准符合性工程检测时,应提供:
 

  7.1.1工程建设方案、待测系统平台说明文档、网络拓扑结构说明文档等。
 

  7.1.2系统工程配套使用的视频监控联网管理平台软件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7.1.3系统工程检测范围内的IPC、DVR/NVR、解码器等网络设备的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以上产品检测报告必须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或(上海)出具,平台软件产品检验报告应列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发布的“通过新国标符合性检测的视频图像管理平台目录”。
 

  7.2对系统平台进行检测
 

  检测内容包括信令检测和流媒体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录3《GB/T28181标准符合性工程检测表》。表中检测项目1-48项为平台互联部分,49-103项为平台与设备连接部分。其中,1-24项为平台上联部分,25-48项为平台下联部分,49-70项为平台与DVR/NVR连接部分,71-92项为平台与IPC连接部分,93-103项为平台与解码器连接部分。1-48项中的可选检测项,若工程建设方案中未规定,可不检测;49-103项,若工程中所测平台直接管理的设备中未涉及,则相应部分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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