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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草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5浏览:2330
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2018年1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草案)》,对应急工作体制、应急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

   回顾2018年1至11月的生产安全形势,虽然总体较为平稳,但却依然存在一定比例的生产安全事故:6月5日,辽宁本溪发生炸药爆炸事故致12人死亡、2人失踪、10人受伤;7月12日,四川宜宾发生爆炸事故致19人死亡、12人受伤;11月28日,河北张家口发生爆燃事故致23人死亡、22人受伤……

   生命宝贵,不可重来。如何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生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除了一线员工在日常生产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科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堵住安全生产漏洞的隐患之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应担负起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视为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一环,从多个维度进行排查整治。

    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突出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制修订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值班等要求,并细化了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措施。

    凡是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从来都应该慎重对待。有关专家表示,此次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处置应急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提高了应对应急事件的效率,加强了应急“国家队”的综合能力建设,进一步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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