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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安防行业

来源:海西安防网 发布时间:2012-08-16浏览:6305

 公科[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国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公布保留的涉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有4项;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的审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上述保留行政许可项团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继续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5类产品(见附件1);其生产审批环节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2004年年审工作尚未开展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今年第四季度或明年第一季度起执行。销售审批环节在国务院公布保留许可项目之前已取消行政审批的;不再重新设定;尚未取消的;要尽快转变管理模式。
二、对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1类4种产品(见附件2); 其管理制度严格按《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从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对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4类7种产品(见附件3), 从今年8月1日起到2005年10月1日止;为生产登记制度向认证制度管理的过渡期。在进入过渡期后开始接受认证申请,在过渡期间生产登记批准书和认证证书同时有效。2005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登记批准书作废;管理方式与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管理方式相同。对新申请从业的企业,应引导其直接申请认证,对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或检测报告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督促其尽快向认证制度转变;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四、对取消生产登记批准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将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 对国务院和地方保留的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中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批(核)范围,在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问时;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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